題記:為了不讓婚姻變成交易,必須先進行交易
牛國崎 原創
不論是從傳統還是從戀愛心理學來講,人們,尤其是女人是很難接受婚前財產公證的,大眾對婚前財產公證的誤解和不加思索的否定更加重了這種否定。
在多數人看來,愛情是純潔的,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好像是要對愛情進行公證,而愛情是不可以與財產放在同一個天平上的。「還沒結婚就想著離婚」,「有必要在婚前把婚後的事情算計得那麼清楚嗎?」,「公證得這樣清楚那家庭還有愛情嗎?」等等。這類否定態度反映了大眾對婚前財產公證的基本否定態度,儘管一些開明的人也贊成公證,但在人數上顯然是少數派。
要論述的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性,我們就必須簡單地說明幾個層次的邏輯問題。
邏輯一:婚姻不是交易。
邏輯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婚姻、甚至是絕大多數婚姻存在著直接或變相的交易行為。
邏輯三:儘管交易在事實上存在於人們的婚姻中,但是沒有人願意承認自己的婚姻是一樁交易。
邏輯四:既然如此,我們可以用法律或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形式,把這種交易固定下來,即承認這種交易的合理性。允許雙方保留各自的婚前財產,並享有雙方在婚後的共有財產,形成事實上對雙方的保護。這就是婚前財產的公證的邏輯必要性。
也就是說,為了不讓婚姻變成交易,必要事先進行交易。公證實際上是一種交易手段。為了保障自己的財產不至於在婚姻維持過程中或婚姻解體時發生不合理的流失、損失、轉移或消失,婚前財產公證顯然是一個符合理性、高效率、且具有極高可操作性的良方。
婚前財產公證不僅可以保障財產擁有者的權力,使其財產避免發生不恰當的損失,同時也可以保障無財產方應得的利益。這一點可能另人費解。這是由於多數人對婚前財產公證的誤解所致。財產公證書既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屬於財產擁有方,當然也可以約定在一定條件下向無財產方進行部分或全部轉移、或作為遺產由無財產方來部分或全部繼承。如雙方可以約定,「當雙方婚姻維持達到10年以上時,女方可以自動獲得男方婚前財產的20%,達到20年時,獲得50%」等類似條款。
婚前財產公證還有一個巨大的好處,避免對方在婚姻解體時「獅子大開口」,向另一方索要巨額的離婚費,或要求不合理的財產分割方案。既然已經明確公證了一方的婚前財產,那麼,主張分割方最多也只能分割婚後共同財產,而不能主張分割婚前財產。財產公證無疑對婚前財產進行了鎖定。
不要小看這種對婚前財產的鎖定,既然夫妻一方無法謀求對方的婚前財產,他或她可就更有可能一心一意的謀求家庭的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因為一般來說婚姻初期沒有太多的共同財產,而一方如果想獲得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他/她就必須通過愛和奉獻來感化對方,而不是進行直接的攫取。這客觀上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家庭生活的愛情指數。
婚前財產公證的另一層用意在於,通過對人追求財富的慾望進行適當的剋制來迫使夫妻雙方把精力更多地放在經營家庭幸福上而不是放在攫取對方的財產上,因為既然公證協議已經明確說明、約定或規定了雙方的財產、義務等,也就使得通過各種心機、手段、方法來不合理地攫取對方財產的通道被堵塞或至少是加大了這類手段的難度,使得人們在客觀上不得不更多地去「愛」而不是去「通過婚姻獲利。」
婚前財產公證理解並尊重人們通過婚姻來獲得利益的基本訴求,它不從道德上定義人們的這種獲利行為為「不道德的、邪惡的或醜陋的」,但是它無疑限制並規範了這種獲利,並使其合理化,把通過婚姻獲利的危害性降低到最小程度。簡單地講,就是「允許你在婚姻中獲利,但不可以不當獲利。」
2014年7月19日星期六 興谷園 平谷 北京
#婚姻家庭#《夏娃的困惑》之 也說婚前財產公證(1)
題記:為了不讓婚姻變成交易,必須先進行交易
牛國崎 原創
不論是從傳統還是從戀愛心理學來講,人們,尤其是女人是很難接受婚前財產公證的,大眾對婚前財產公證的誤解和不加思索的否定更加重了這種否定。
在多數人看來,愛情是純潔的,對婚前財產進行公證好像是要對愛情進行公證,而愛情是不可以與財產放在同一個天平上的。「還沒結婚就想著離婚」,「有必要在婚前把婚後的事情算計得那麼清楚嗎?」,「公證得這樣清楚那家庭還有愛情嗎?」等等。這類否定態度反映了大眾對婚前財產公證的基本否定態度,儘管一些開明的人也贊成公證,但在人數上顯然是少數派。
要論述的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性,我們就必須簡單地說明幾個層次的邏輯問題。
邏輯一:婚姻不是交易。
邏輯二: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婚姻、甚至是絕大多數婚姻存在著直接或變相的交易行為。
邏輯三:儘管交易在事實上存在於人們的婚姻中,但是沒有人願意承認自己的婚姻是一樁交易。
邏輯四:既然如此,我們可以用法律或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形式,把這種交易固定下來,即承認這種交易的合理性。允許雙方保留各自的婚前財產,並享有雙方在婚後的共有財產,形成事實上對雙方的保護。這就是婚前財產的公證的邏輯必要性。
也就是說,為了不讓婚姻變成交易,必要事先進行交易。公證實際上是一種交易手段。為了保障自己的財產不至於在婚姻維持過程中或婚姻解體時發生不合理的流失、損失、轉移或消失,婚前財產公證顯然是一個符合理性、高效率、且具有極高可操作性的良方。
婚前財產公證不僅可以保障財產擁有者的權力,使其財產避免發生不恰當的損失,同時也可以保障無財產方應得的利益。這一點可能另人費解。這是由於多數人對婚前財產公證的誤解所致。財產公證書既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屬於財產擁有方,當然也可以約定在一定條件下向無財產方進行部分或全部轉移、或作為遺產由無財產方來部分或全部繼承。如雙方可以約定,「當雙方婚姻維持達到10年以上時,女方可以自動獲得男方婚前財產的20%,達到20年時,獲得50%」等類似條款。
婚前財產公證還有一個巨大的好處,避免對方在婚姻解體時「獅子大開口」,向另一方索要巨額的離婚費,或要求不合理的財產分割方案。既然已經明確公證了一方的婚前財產,那麼,主張分割方最多也只能分割婚後共同財產,而不能主張分割婚前財產。財產公證無疑對婚前財產進行了鎖定。
不要小看這種對婚前財產的鎖定,既然夫妻一方無法謀求對方的婚前財產,他或她可就更有可能一心一意的謀求家庭的利益而不是個人利益,因為一般來說婚姻初期沒有太多的共同財產,而一方如果想獲得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他/她就必須通過愛和奉獻來感化對方,而不是進行直接的攫取。這客觀上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家庭生活的愛情指數。
婚前財產公證的另一層用意在於,通過對人追求財富的慾望進行適當的剋制來迫使夫妻雙方把精力更多地放在經營家庭幸福上而不是放在攫取對方的財產上,因為既然公證協議已經明確說明、約定或規定了雙方的財產、義務等,也就使得通過各種心機、手段、方法來不合理地攫取對方財產的通道被堵塞或至少是加大了這類手段的難度,使得人們在客觀上不得不更多地去「愛」而不是去「通過婚姻獲利。」
婚前財產公證理解並尊重人們通過婚姻來獲得利益的基本訴求,它不從道德上定義人們的這種獲利行為為「不道德的、邪惡的或醜陋的」,但是它無疑限制並規範了這種獲利,並使其合理化,把通過婚姻獲利的危害性降低到最小程度。簡單地講,就是「允許你在婚姻中獲利,但不可以不當獲利。」
2014年7月19日星期六 興谷園 平谷 北京